关于对党员参与、组织非正常上访
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员的党性观念,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第三条 对党员参与、组织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党员有权利向上级组织反映群众的呼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根据地揭发、检举任何组织和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提出请求。但必须通过正常渠道、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与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 党员有义务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诉求和建议,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逐级归口反映。对参与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人员,党员必须按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平息事态。
第六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一)参与、怂恿或支持群众越级到区委、区管委或区以上行政机关非正常上访第一次的;
(二)不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群众非正常上访动态,并参与群众非正常上访第一次的;
(三)对涉法案件怂恿、支持群众非正常上访,向党委、政府施加压力,不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
第七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劝退直至除名处理。
(一)参与、怂恿或支持群众越级到区委、区管委或区以上行政机关集体上访,上访群众超过5人,情绪激烈,滞留超过24小时,经教育多次仍不改的;
(二)带头或组织群众到各级行政机关非正常上访,反映的问题已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但仍纠缠不休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教育多次仍不改的。
第八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一)以财物诱使他人非正常上访或者用公款、集资等方式支付非正常上访费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以信访为借口,煽动、串联、组织、参与、怂恿或幕后操纵他人堵桥、堵路、堵门,冲击办公场所,或者上网恶意炒作,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有违法行为的,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妨害国家公共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非正常上访中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要加重处分。
有上述情形,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九条 处理的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党员通报批评教育、劝退除名的,由区信访办和维稳办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党员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追究党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区信访办和维稳办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区纪委直接决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区信访办、维稳办等有关部门和党员所属单位负责对参与、组织、怂恿或支持群众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党员实行监督并提供相关情况与事实证据,党员所属支部及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共大通湖区纪委 中共大通湖区委党群部
2011年3月10日
中共大通湖区纪委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