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行政执法集中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区委、区管委统一安排,决定9月份在全区开展行政执法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行政执法集中整治活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集中查处一批在道路运输中“乱设关卡、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涉企检查过程中“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执法问题,通过严肃追责,公开曝光,建章立制,切实规范各部门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一)清理行政执法依据。组织开展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清理,集中清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与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政策不符或精神相违背的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其他相关文件。[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编办、区督查室、区效能办]
(二)清理行政执法机构、临时站点和人员。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违规设立的各类检查机构特别是一些临时检查站、点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机构改革调整后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机构和站所进行梳理和调整,对不具备执法检查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责令调离执法检查岗位,坚决禁止执法部门的聘请人员、雇请人员、临时人员上路执法和协助执法。[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编办、区督查室、区效能办]
(三)查处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对在道路交通运输以及涉企检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查处违规执法行为并公开曝光。一是查处公路(含水路、下同)“三乱”行为。对包括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搞以收定支、以罚定支;无权上路执法的部门上路执法;擅自越权设站检查和收费以及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上路乱查、乱扣、乱收、乱罚,罚而不纠,罚而不处;收费罚款单位与个人分成,公款私存,贪污、挪用罚没款;徇私枉法,执法人员私了道路交通事故等问题进行查处和追责。 二是查处其他违规行政执法行为。重点组织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索、拿、卡、要”,以罚代收、以罚代管、强行收费;没有办理检查备案或违反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擅自进入企业检查,以及其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进行查处和追责。[牵头单位:区优办、配合单位:区督查室、区招商局、区电视台]
三、实施步骤
全区开展行政执法集中整治月活动整体上分为三个步骤实施。
(一)排查问题阶段(9月上、中旬)。各牵头单位集中组织力量,通过访部门、查文件、上公路、入企业、到项目等形式,初步摸清各部门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内容调整变动情况和不符合要求的违规执法文件,查清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临时站点和人员情况,调查掌握各类违规执法的有关线索。
(二)调查处理阶段(9月中、下旬)。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制定出台的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和区委有关规定的各类执法文件予以废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在公路上“乱设卡站、乱罚款、乱收费”问题,涉企检查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以及各类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集中处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整改提高阶段(9月下旬)。各部门单位针对集中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查处的违规违纪执法和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组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对各部门单位服务企业情况进行测评。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章制度,巩固行政执法整治活动成果,从根本上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特别是行政执法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区行政执法集中整治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区行政执法集中整治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邓兴旺任组长,区纪委书记王锡良、区委副处级干部王云桂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区招商局、区司法局、区编办、区督查室、区电视台等区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优办主任黄国权任办公室主任,优办副主任聂清和司法局副局长彭汉文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成立案件查处小组和执法依据清理小组,由黄国权和彭汉文分别任组长,具体负责全区行政执法集中整治月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搞好宣传报道。区各新闻媒体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发现和查处的问题要不定期公开曝光。对全区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宣传,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开展行政执法集中整治活动月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集中整治活动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确保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注重检查验收,建章立制,整改提高,切实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执法环境。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举报和集中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要一查到底,限期整改。对在整治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或对整治活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配合、行动不积极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通湖区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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